Article 16
In force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价标准按照下列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
(一)县级以上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推进实行阶梯水价。
(二)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三)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制度。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供水成本和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