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由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农村居民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方式进行计量。灌区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术改造等农业灌溉项目建设,应当同时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