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泄露在监督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