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数据、结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检验检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具有职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对检验检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具有职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对检验检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单位,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验检测机构等级;对具有职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对检验检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