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对信用状况被评价为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列为联合激励的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社会保障、创业、教育培训与就业、公共服务中享受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减少对其执法检查频次;

(五)国家、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