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大运河扬州段沿线等符合条件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五)当地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文化生态保护区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通过规划编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文化生态保护区涉及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空间规划的,应当由批准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