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倡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爱路护路的内容,组织教育村民自觉维护路容路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