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未经同意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未经同意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