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