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乡村清洁责任区划分:

(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及乡(镇、街道)辖区农村集贸市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农村村庄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

(三)国有林场、农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和山林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四)旅游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自然形成且没有管理机构的景区(景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乡(镇、街道)、农场的公园、广场、公厕、桥梁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六)行政村、自然村(寨)的公园、广场、公厕、桥梁等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

(七)寺观、庙宇、教堂、公墓等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八)国道、省道、县道及其用地由公路管理、公路路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

(九)乡道及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村道及其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

(十一)社会投资建设的道路由产权人或者受益者负责;

(十二)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公路沿线加油站、铁路及火车站(点)、机场、汽车服务站(点)、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三)产权明晰的水域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其他水域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四)航道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十五)农村集中式饮水水源地由受益人集体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