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三)随意泼洒餐厨垃圾等油腻物;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向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废水、污水、污泥、废油、粪便,倾倒垃圾,抛弃动物尸体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共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从建筑物、车辆向外抛洒物品;

(七)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八)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其他损害城市清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