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