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加害人、责任人威胁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