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预算调整方案为三十日前),将议案草案稿和专项工作报告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议案草案稿和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