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