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