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旧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旧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旧址的职责,维护旧址管理秩序。

旧址所在地州、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旧址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作为部门及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