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Article 38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