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采矿产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