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四)网箱养殖和其他投饵类水产养殖;
(五)畜禽养殖;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