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加油站;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排污口;

(六)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七)经营水上餐饮业;

(八)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

(九)开采矿产;

(十)建造坟墓;

(十一)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