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悼念烈士活动。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予以悼念褒扬。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