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军人退役返回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