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共设施,是指主要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道路、桥梁、广场、市场、停车站场、码头、物流、水利、供电、公共照明、供气、邮电、通信、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绿化、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公共墓地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