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村民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家庭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优化改造,实现人畜分离,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住宅设计图,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为村民建房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