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该建设工程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