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