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标志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养牲畜、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燃放烟花爆竹、擅自使用警报器具;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未经允许穿越或者进入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扒乘航空器;
(六)故意提供、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擅自携带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的行李、货物,交运的邮件、快件中夹带危险品;
(八)堵塞、强占、冲击安检、值机、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或者进入机坪的道口;
(九)擅自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
(十)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十一)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