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因保护区范围调整变动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的划拨,办理保护区内的不动产产权、使用权登记;监督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土地;查处非法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依法做好保护区内耕地、草原、渔业水域和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