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17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17年1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住居民的生态保护教育培训,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面积极投入的社会氛围,并优先为区内居民提供生态管护等工作岗位和政策支持。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因保护区范围调整变动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的划拨,办理保护区内的不动产产权、使用权登记;监督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土地;查处非法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依法做好保护区内耕地、草原、渔业水域和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科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森林资源和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行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开展生态修复,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局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