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景区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
(二)组织和实施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等监督管理;
(四)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善游览条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负责景区内的和谐稳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景区正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奇台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奇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江布拉克景区管委会在景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景区内实施的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江布拉克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