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户外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活动;

(三)临时占用、围圈、遮掩水体,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四)引进、投放外来生物物种;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