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三)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午间或者夜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