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电梯间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或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