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二)不驾驶无号牌、报废以及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
(三)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指示标志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并在规定地点按照朝向有序停放;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八)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九)合理使用并规范停放共享单车和其他共享交通工具;
(十)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