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物残渣、塑料袋等杂物,不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乱泼污水、乱排油烟;
(五)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擅自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立发布广告;
(七)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