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修理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