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或者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