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擅自搭架临摹岩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三)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探险等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遗产区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刻划、涂污、损坏画面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