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五)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六)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