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部门和各选举单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省人大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了解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健全完善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适时向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激励和鞭策省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之一。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无故一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应邀已确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省人大代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建立省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省人大代表应当每年12月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七)省人大代表出(列)席各类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报、青海人大公报、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