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庄规划委员会,组织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并且监督执行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镇)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尊重村民意愿,并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规划总平面图和相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村庄规划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审批。

村庄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