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确定中心村、撤并村和保留村。中心村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统一编制村庄规划。计划五年内撤并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分别改建为城市社区或者城市中的美丽乡村。

集中居住的相邻村庄,可以编制连片村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