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后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建筑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协议合同等村民自治措施,明确禁止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按时交纳水、电、暖、气费和保洁费用等应当由村民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建立村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长效保护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