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明确承担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自治州辖区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客运车站、飞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服务窗口,应当配备通晓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