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的名额。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