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