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三)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未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确认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五)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