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当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