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